一位女士花了48万日元买了一辆二手保时捷卡宴,但四年后她才得知这辆车有29处割伤,还曾发生过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近日,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经朋友介绍,于2018年10月26日从临沂当地一家二手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王先生购车时得到确认,该车没有发生过事故,里程表也没有调整过。据王先生介绍,车行是朋友的朋友,买车时只问了仪表是否校准、是否发生过事故等。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测试或验证。涉案车辆的照片发布四年后,王正准备出售它。经检查发现,该车不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而且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体29处被割伤。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在出售前已将行驶里程从10万公里调整为6万公里,并报为总里程。保险项下的损失。二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虽不构成消费者欺诈,但涉案车辆已造成死亡事故。因此,公司认为王女士对出售标的存在严重误解,继续履行合同对她不公平。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均须归还车辆并退还款项。在此期间的保险费和维持费将归王先生所有,不予退还。双方均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适宜二审。四年后,他得知车上有 29 处伤口。我调整了里程表。王先生解释说,虽然在临沂做生意多年,但从未买过车。您想在2018年购买第一辆车,原本计划购买新车河不过,通过朋友,我认识了山东华通汽车有限公司的杨经理。杨经理和同事说,由于王先生刚刚拿到驾照,买二手车练习驾驶很方便。于是,王先生以48万元的价格从杨经理的车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当时在中国二手车网发布的信息,这辆保时捷卡宴是2011款3.0T版本,2013年1月上市,行驶里程为6万公里。 king华夏二手车网站信息截图由提供。 2018年10月26日,王先生与华通公司业务员王萌萌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将保时捷卡宴出售给乙方(王先生),驾驶员获得‘续约’。”“自10月26日起,甲方将负责与车辆有关的所有问题和问题。”直至2018年10月26日下午4点16分。 “乙方将负责下午 4 点 16 分之后车辆发生的所有相关问题和问题。 “由于是二手车,甲方不对车况及日后的保养费用负责。乙方必须在车使用过程中检查并更换整个油路。对于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车况不好而发生的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照片为购车合同。王先生告诉记者,买车后,曾被提醒该车没有安全气囊。经销商告诉他,王先生开车去检查后,发现车子没有安全气囊。”检查发现该车未配备安全气囊,但2022年12月,王先生应准买家要求转售该车,我们要求进行车辆检验,并于2022年检验了一辆车。12月15日的车辆检验认证报告显示,该车曾发生过严重事故,不包括进水、漏水等。火灾损坏。包括车架在内的车身与车身的不对称度超过40毫米。根据车辆检验报告,车身有29处切口和焊缝。还发现该车的行驶里程在2017年10月由10.6万公里变为6.2万公里,且有全损事故历史。该车残值45万元。王先生认为,经销商捏造了汽车没有发生事故、没有更改里程的事实,但这属于诈骗行为。作为消费者,我有权要求卖家退款1块钱,赔偿3块钱,于是我立即将华通公司、杨经理等人告上法庭。 47万元 2023年12月,临沂高新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诉讼。杨经理等人当庭辩称,双方购车时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意向声明。那时的我们检查车辆状况。另外,该车是2018年10月购买的,购买后三四个月,王先生到维修店发现该车没有配备安全气囊,因此应充分了解该车是否发生过事故。四年半后,法定开除期限已满,合同无法终止。杨经理还表示,他们在车辆购销方面进行了最佳控制,并遵守了相关法律义务。买车时,我通过其网站查询了经销店和4S保险记录,均未显示该车有影响行驶安全或汽车价值的维修记录。当时,4S店的维修日志上只有“后保险杠和后甲板油漆”的维修记录。对于二手车,此注册被视为小修,而不是大修严重划伤。当时,临沂还没有威震检验这样的车辆检验机构。买车时在网站上查保险,发现有投保车辆保险,最高修理金额为17000元。出售车辆时,我们会按照与购买车辆时相同的方式进行检查,如上所述,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车辆购买者。它还通知汽车购买者他们的车辆存在风险。确认无误后,双方就签订了合同。杨经理称,该车是公司按市场价收到的,是2017年3月30日购买的,花费了61万元。如果我知道这辆车出了事故,我就不会以这个价格买它了。一审案件中,王某及法院均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王某委托的机构对该车进行了估价15.2万元,法院委托的机构对该车进行了估价。车价16.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车为简无猛于2013年1月10日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当时价格为114.5万元。 2016年10月27日,郭先生以45万元从简先生手中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根据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华通公司花了47万元从郭先生手中购买了该车。孙某,华通员工,2017年4月5日注册,姓名为欧某。 2018年10月29日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7年1月31日,该车车辆行驶里程由10.6万公里调整为6.28万公里。王先生提供了4S店要求的车辆里程信息。王先生称,由于该车是贷款买的,买完后车权证存放在银行,所以他不知道换了多少次,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二手车。根据裁决,王某此前曾表示买车时承诺的里程是10万公里。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的证实。王告诉法庭他犯了一个错误。直到开庭前,他才在4S店打印出了该车准确的里程变更流程,并出示给了法庭。下级法院还查明,该车于2016年6月在江西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2016年12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一人受伤。法院认为交易不公平,双方归还了汽车和钱。原审法院最终认为,汽车经销商在购买时通过4S店的维修和事故记录确认该车存在轻微维修缺陷。我47万买的,48万卖的。此外,王先生还承认,该车价值48万元,是他用来出行的。你的岁月,但仅凭这一点还不足以得出他购买时犯了错误的结论。同时,法院认定,王先生明知车辆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这一事实,不构成消费者欺诈。法院没有受理王先生解除购车合同的请求。王先生从车辆管理所的汽车经销商处获取了《二手车交易条款》。卖车时,经销商勾选了“我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复选框。王认为,通过勾选这个方框,汽车经销商就表明他们知道这辆车发生了事故。王某随后向山东省林业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王先生在汽车检验报告中还发现,挡风玻璃与他购买汽车时的生产日期不符。此外,该车此前曾发生过事故,被送往汽车经销店。因此,可以假设ed说它被隐藏了。至于是否知道如何调整里程表,王某多次表示不知道,这是法庭上的错误。在王某向记者提供的审前采访笔录中,王某称,买车时,他知道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但他后来纠正了这一说法,并表示,当他问杨经理当时是否调整过计价器时,杨经理回答说没有。买车后4-5天,我自己去做了一些保养。里程表显示里程超过6万公里,但此后没有检查任何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销售合同中并无“免维护”、“无事故”等相关条款。王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因此他必须对汽车的状况做出一些假设。该车自购买后已使用四年多,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欺诈的法律标准。何然而,该车辆引发了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因此,认为王女士对出售标的物存在严重误解,继续履行合同对她不公平。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双方须退车并退还货款。在此期间,王先生将获得保险费和抚养费的待遇,但赔偿金不会退还。双方均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认为适合进行二审。汽车经销商回应没有发表评论。律师:现阶段识别欺诈行为比较困难。 1月16日,记者联系上该汽车经销店经理杨先生。杨经理表示,此事已由法院裁决,他会尊重裁决。他没有对其余情况发表评论。关于本案的判决,傅健先生河南泽京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本案很难认定车商有诈骗罪,因为很难证明王先生明知是车商故意隐瞒造成严重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全损、调整计价器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合同中并没有包含“无事故”或“不得调整仪表”等条款。王先生使用该车已经四年了,但其未能调查安全气囊问题,进一步削弱了故意欺诈的证据链。但是,汽车经销商应该在其《二手车经销商条款和条件》中确认他们已经处理过交通事故,并且应该意识到他们有严重事故和全部损失的历史,这可能成为违约或疏忽的重要理由。法院否认欺诈,称王某知道价格,该车已使用四年,并且知道行驶里程。高等法院二审修改了解除合同、还车、退钱的决定,更加符合可撤销合同的要求,兼顾了交易的公平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王某发现新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或内部文件,表明经销商知晓车辆的状况,他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或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铁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表示,本案二审时,高院考虑到司法和证据的局限性,以严重误会、明显不公正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车、退钱。一审法院没有发现欺诈行为。核心原因是证据不符合“诈骗四要件”,而王先生虽然使用安全气囊已有四年,但由于安全气囊的问题尚未得到详细调查,因此判定为“有缺陷”。尽管总体判决符合证据规则,但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并且只提供了有限的消费者保护。根据现有证据,很难判断本案汽车经销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但也存在一些疑问。可疑点包括车辆里程表被调整、隐瞒了总损失和死亡情况、车身有29处割伤、车辆未配备安全气囊等。交易确认文件中,有一张支票,上面写着“交通事故已解决”。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有能力通过4S店和保险检查汽车的真实状况。但本案的障碍还在于,合同中并没有书面约定不会发生事故和仪表调整。河尽管王某已使用该安全气囊四年,但他并未被追究安全气囊问题的责任,并被视为“接受叛逃”。第一个案例中,发现她知道里程为10万公里,这就削弱了“误会”的要求。张永辉声称,汽车经销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他表示,如果王某有新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即使补充证据,也可以申请第一、第三次损失赔偿,也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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