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200元卖淫事件”疑点:女孩家人称其被引诱,“主人”仅获缓刑。律师分析重要问题

“我的侄女13岁时,曾3次被22岁的贾某引诱卖淫。现在,两年过去了,她只被判缓刑,这个结果令人难以接受。”陆峰说。被收养的女孩——一对年轻男女把孩子交给了一对农民工夫妇,后来他们与他们失去了联系,这对夫妇收养并抚养了她。陆峰,山东省临沂市人。 2010年11月左右,父母在当地一处建筑工地工作,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孩。陆峰记得,当时他的父母大约50岁。他们不上学,常年在建筑工地上干活。 2010年11月,他们在一个建筑工地遇到了一对年轻男女。对方说自己有事,让父母照顾一下,但一直没有回来。陆峰的父母找了好几天,但没有人知道孩子的父母。搜寻未果,两人决定生了一个女孩,给她起名叫“楼婷婷”。 “小时候,女孩总是陪在父亲身边,但我和妻子则负责照顾她生病、上学等。”陆封说,他称陆婷婷为“侄女”,因为她比他的大儿子小两岁。 2023年,他进入市立中学。仅仅一两个月后,他就主动退学了。 “一开始我们都同意,但我女儿不想上学就辍学了。后来她经常和其他不想上学的孩子一起玩。”说起陆婷婷被开除的事,陆枫感到非常遗憾。起初,她把陆婷婷带到家里管教,但她觉得陆婷婷太严厉了,想要和父母住在一起。 “我的父母也同意了,但没想到之后发生了什么事。”这是我的回归。”陆峰回忆,2023年12月11日左右,他回到家乡看望父母。母亲告诉他,陆婷婷已经一个多星期没有回家了,失踪了。 “我找到了陆婷婷的好友赵欢,他说吴某打电话给陆婷婷。吴某与男友贾女士嫖娼,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设了卖淫室。陆婷婷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务。12月14日,贾某新被捕受审。图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上所写的内容。检方认为,由于贾某新投案自首、认罪,可以判刑。”案发时年仅22岁,法律意识淡薄,可塑性极强,法院认为事实与检方的陈述相符,案发时已满1周岁。14岁。 2023年12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接到卢婷婷亲属举报,其侄女卢婷婷在临沂市KTV打工后,变得高不可攀。侦查人员在出租屋内找到了陆婷婷、贾木馨和吴某。警方确认陆婷婷被招募卖淫后,就此案传唤了贾木馨。缓刑——法庭:虽然他承认了初犯的罪行,但他没有自首。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贾木心介绍未成年妇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卖淫罪。贾无心是初犯。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他的辩护者认为贾无心已经结束了。根据案件证据,陆婷婷的亲属报警后,办案人员前往出租屋寻找受害人。经核实,发现有人介绍卖淫,遂传唤出租房内的贾木馨询问此事。这不是自动投降,而是投降。无事可做。贾木申被判处缓刑。对此,法院以贾木心犯嫖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公安机关查获贾木心违法所得200元。陆峰很难接受法院的判决。 “判决时,法院没有告诉我结果。直到今年10月底,我才联系检方了解结果。”他说。 “法院对贾木心判处缓刑,这是不可接受的。我的侄女当时还不满14岁。”“时间到了。判决的很多部分与我对真实情况的理解相矛盾。”有矛盾吗?亲属辩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共有三起卖淫案件,但只查明了一起,而且金额不正确。” “法院只判处贾某欣缓刑,显然太轻了。”陆峰说,并解释说,事发时陆婷婷只有13岁。事发后,他直接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举报,但没有提及陆婷婷在KTV工作期间一直无法联系到。陆峰称,晚上9点左右,他接到了警方的电话。 12月14日通知他,陆婷婷被发现了。随后,他陪着陆婷婷来到了派出所,并陪着他和警察一起做笔录。 “警方检查了他的聊天记录后才提出这个问题。”她说她不想进入公关劳役,但她的伴侣对她进行了洗脑。 “判决书只写了一次,另外,交易金额也有问题,三笔交易的实际金额应该有几万元。”对此,陆婷婷在接受中国经济日报记者大风报采访时表示,最初,吴某把她叫到出租屋,告诉她想带她去赚钱。 “一开始我带她去了两家KTV,然后她就强迫我卖淫,我不想去,她就一直给我洗脑,我就同意了。第二次我又拒绝了,但她一直说服我,我就傻眼了,就同意了。”她告诉贾木心,她已经同意去了。我说我是认真的。所以我别无选择,只能离开。 “前两次都是吴某带我去的。”贾某新带我参观了这个地方。另一部分则是贾某新安排的。 “陆婷婷说,‘我被介绍卖淫了三次。’警方在聊天中发现线索贾某信的手机日志并向我询问情况。警察应该调查清楚的。” “这200块钱是客户私下给我的。”发了红包。 “怀疑被骗了-“先生。吴某说,他一开始拿了1万多块钱,后来给我寄了几百块钱。”至于贾欣和吴某是如何认识的,陆婷婷说,2022年左右,他在高中认识了同学赵欢。“她比我大几岁,经常带我去台球馆等地方。”“9、10月的时候。”2023年,赵欢带她到吴某租住的房子,两人认识。 “吴先生比我大三岁,”陆婷婷说,12月初,吴先生邀请她去自己租的房子,并告诉她“她和贾木馨知道我13岁了,让他们告诉客户我18岁了。” “我不知道对方是否知道我13岁。”陆婷婷回忆道。多次改变居住地的陆凤多次,有时在出租屋,有时在招待所,她很生气:“她才13岁,不懂得保护自己,不懂得拒绝别人,被对方欺骗了。”图为聊天记录截图。据赵凡和贾木心的谈话录音显示,贾木心让赵凡帮他找几个“和他家人没有关系”的女孩,还谈到了寻找陆婷婷的事。此外,赵欢和吴之间的登记员对话中还说:“我没有卖掉它。贾木馨是发现它的人。”赵欢与吴某的谈话录音显示,贾木心无权上诉。公共安全记录:记录中三次提到卖淫,但量刑问题与她们无关。法庭报告:这起事件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没有真正的受害者。陆峰称,他于2025年10月下旬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称上诉截止日期已过。他要求重新审理,但对方辩称他无权请求检察监督。 ,却没有任何反应。据陆峰与警方的录音,警方人员表示,公安系统的案卷信息显示,陆婷婷曾3次被介绍卖淫。另外,案卷中的文件显示,陆婷婷曾表示,他已经开始与某人一起在KTV工作。 “我们已经移交了相关案卷材料,判决书上写的是陆婷婷曾被介绍卖淫,那不是我们的问题。”警官说:“如果你觉得量刑太轻,可以上诉或者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据陆峰与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录音显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是卖淫犯罪的前奏,陆婷婷并非被迫。 “是否“卖淫金额是几万元还是两百元,与量刑无关。”陆峰认为,对方对陆婷婷进行了欺骗。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不存在胁迫行为。“介绍是自愿的,诈骗是单独犯罪。”本案没有受害人,因此无权上诉或要求重新审理。贾木馨破坏的是社会秩序,不是陆婷婷个人。”“有关人士回应:法院和检方均表示,案卷中仅介绍过一次介绍卖淫的内容。警方:很明显,所有材料都被转移了。 11月18日,中国经济报大丰报记者联系上临沂地区法院。据消息人士透露,在贾木馨卖淫案中,检方送来的文件中只提到了一项卖淫罪名,金额为200元。 “我们收到的文件中没有其他内容d.”“检察官还建议以介绍卖淫罪起诉。”“为什么案卷里没有其他卖淫情节?”你得去问警方,这个已经交给警方了。陆婷婷的真实身份是妓女,不是你有权利提出控告。“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及引诱计划。对此,记者联系了当地一名检察官,检察官表示,公安机关举报的材料与​​一起200元性拐卖案有关。一名妓女可能提供了线索,但警方无法找到当事人。”该负责人表示,警方是在陆峰报案后发现了陆婷婷的侄女失踪。他解释说,经研究发现,陆婷婷因涉嫌卖淫被捕,“警方目前尚不清楚卖淫案件的具体数量。”警方出示的卖淫证据是200元的住房费。”辖区原公安局长表示:“贾木心刚刚立案,目前还没有更多关于卖淫事实的信息,也没有关于卖淫数量的信息。”对此,现任所长徐先生表示,他到派出所时,案件已经解决。她强调,文件中称她因卖淫只获得200元报酬的情况并不属实。 “你侄女在文件里说得很清楚了,我们已经把卷宗交给检察院了,为什么不应该在那里呢?”徐表示,具体情况将向上级分局汇报,并由专人负责答复。律师陈述 – 方法 1:14 如果一名 14 岁以下的女孩被介绍卖淫,应如何判刑?著名公益律师、河南省浙江省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健认为,根据《关于刑事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第二中学》公布的《组织卖淫、胁迫、引诱、介绍、介绍案件若干案》中规定,引诱14岁以下女童卖淫的人必须受到谴责和处罚。这不是一般的卖淫罪,而是教唆女童卖淫罪。本案中,如果被告明知陆婷婷未满14周岁,仍以“带她赚钱”的方式引诱她卖淫。钱买衣服”,符合“引诱”的核心特征,对象是女童。符合教唆妇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适用共谋卖淫罪。北京泽恒律师事务所著名公益律师、律师胡雷表示,介绍人在介绍14周岁以下女童卖淫时,应当优先考虑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罪。根据《刑法》第2款,第三十五条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煽动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以煽动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敲诈勒索、招募、介绍、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引诱14周岁以下女童从事卖淫的年龄将受到直接处罚。本罪代替一般的卖淫罪适用。胡雷表示,嫖娼的法律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嫖娼嫖娼的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有一个很大的区别n 两者之间句子的强度。后者可能更好地反映了对侵犯女童权利的更严厉的惩罚。方法二:引导14岁以下的女孩卖淫。她是受害者吗?付健强调,14岁以下的女童身心尚未成熟,属于受法律明确保护的弱势群体,尚未达到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他们因卖淫活动而受到直接伤害,在法律面前应被视为受害者,而不是说真正的受害者不存在。胡磊认为,当14岁以下的女童被招募卖淫时,她们肯定是犯罪的受害者。根据《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14周岁以下的受害人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其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身体健康权等)引诱卖淫行为直接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心理健康。这直接属于共谋卖淫罪的要件,而该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女童权益。如果否认受害女孩的身份,就违背了刑事立法的初衷。胡磊解释说,14岁以下的女孩身心尚未成熟,没有完全的性独立能力。即使他表面上反对卖淫,即使一个人表现出“自愿”的态度,这种“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必须为女孩提供特殊和优惠的保护。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没有真正的受害人”,“破坏的是社会秩序”。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偏见的。引诱女童卖淫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还直接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对女孩的身体和心灵。正如陆婷婷所说,她被“洗脑”,“被迫不自觉地同意”。作为一个女孩,如果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毅力,她的权益就会直接、肯定受到损害。因此,他及其家人应根据受害人的身份,依法享有司法监督、上诉等各种权利。法院以“没有受害人”为由,否定了家属的上诉权利,这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相容。途径三:如果女孩家属认为量刑过轻,她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付健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有任何不满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如果检方确实如果不抗诉,家属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请求重新审理。家属还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同级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如果同级检察官不答复或者拒绝监督请求,家属可以向上级检察官提出指控材料,请求上级检察官审查。胡雷表示,如果家属认为量刑过轻,可以依法维权,重点关注“错判”和“被害人身份”两个核心问题。首先,家属可以根据第350条的规定,向审理案件的检察院或者其上级检察院提出“司法监督请求”。刑法典。 《二高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贾木心的行为属于煽动女童卖淫罪,不属于煽动卖淫罪。同时,警方录音(案卷中陆婷婷3次介绍卖淫)已附上陆婷婷供述(证明贾木馨欺骗其“赚钱”)等重要证据,检方正对“罪名不当”、“量刑过轻”问题进行监控,并呼吁抗议和意见,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其次,针对法院“家属无权上诉”的说法,家属可以以“陆婷婷是被害人,我是法定代理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家属对合法有效的定罪量刑有权提出上诉”,家属可以反驳法院“没有被害人”的观点,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纠正以往定罪量刑的偏差。最后,家属可以补充更多确凿的证据,比如要求检方调取警方案卷中记录的“贾木馨的手机通话记录”(陆婷婷表示,该记录可以证明三度卖淫和卖淫)诈骗)和涉案资金流向(反驳判决书中的“20”“单方面决定零元卖淫”),同时还可以补充收集卢婷婷的心理评估报告、病历等材料,证明其犯罪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量刑过轻的论点提供更完整的事实依据,并予以有力支持。那么保护他的权利的说服力。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包括图片、视频,如有)由自有媒体平台“网易账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如有)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网易号是一个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社交媒体平台。

文章已创建 152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相关文章

开始在上面输入您的搜索词,然后按回车进行搜索。按ESC取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