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生前是辽阳市民政局职员。 2024年7月17日,他在提车上班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案发前,他通过微信进行业务。施先生死亡后,辽阳市民政局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辽阳市人社局最终决定不承认该工伤事故。对此,石先生的家人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服,向辽阳市人社局提起诉讼。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3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作出二审行政裁决。经审理,一审法院撤销了辽阳市人社局不承认工伤事故的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一审判决后,辽阳市人社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在上班途中因心脏病去世。发病前,他就一直使用微信来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局未发现工伤事故。资料图 事件发生时:穆里尔在旅行时心脏病发作,但并未得到工伤赔偿法庭的确认。 2024年8月13日,辽阳市民政局向辽阳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因石先生于2024年7月17日因突发疾病死亡,请求确认劳动报酬,提交了劳动报酬确认申请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死亡证明、入院前辽阳石化医院急诊病历等材料。 2024年10月10日,辽阳市人社局经调查,决定不予受理工伤,并通知施先生家属。石先生的家人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据辽阳市民政局发布的舆情报告显示,上午6点03分。 2024年7月17日,时在红卫区荣华街附近收到刘茂兵导演发来的微信,询问“今天几点到灯塔?还有谁去?” 6点20分,石先生回复“孙先生,请”,同时给工作人员孙先生发了微信截图。r 在部门。石先生问道:“我们都是科里的灯塔,对吗?”桑回答说:“是的。”此后,双方通讯均中断。据其家人称,施某当时正准备取车去上班,突然生病,在一家杂货店附近去世。辽阳民政局认为,根据《工伤事故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事故: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失败后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的。”如果员工在离开办公室前后继续利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那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站”的延伸。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将被视为工伤事故。另据调查,辽阳辽化医院120救护车已抵达石某发病现场6时41分,7时20分离开现场,被送往辽化医院救治。石先生于2024年7月17日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一审:推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机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灾害保险业务。”该文认为,被告辽阳市人社局具有被告行政行为的权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rk相关原因,同时还应审查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由于工作需要,员工的工作日程和地点可以在下班后在家中利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处理,而这些工作方式应不定期、定期,影响您的日常休息和生活。然而,这种工作处理方式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暂时的。史先生突发疾病前,通过微信管理工作。辽阳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不仅没有对石先生的猝死是否因工作原因进行详细调查,也没有在石先生下班后对正常的就业情况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不认定该事故为职业事故。综上,石先生家属请求被告的决定辽阳市人事局不予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予以撤销。法院将于2024年10月10日向被告作出新裁定,责令采取行政措施,并经合议组审议,撤销被告辽阳市人社局2024年的决定。 2019年10月10日,辽阳市人社局作出否认工伤决定,责令辽阳市予以否认。人社局请求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二审: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但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一审判决理由,认为应当驳回上诉,请求撤销行政裁决。辽阳民警会展局维持原判,同意认定该案为工业事故。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对本案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限。原审法院认定,施先生突发疾病前一直通过微信办理业务,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仅没有详细调查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而且下班后也没有审查其通过微信办理业务的详细情况,作出了不当决定。工伤主要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上诉决定,依法对上诉人作出新的行政处分总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江评述 展开阅读 市监察局秘书处副主任周日突然死亡,但不认定工伤。去年,2017年5月26日,周日,时某某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先生在工作日突然去世。随后,昭平市、县监察局申请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昭平县社保人力资源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经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已确认。吴先生的家人仍不服,将昭平县人社局和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9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裁决。周日,市监察室一名副主任在执勤时突然死亡,但死亡事件并未被认定为工伤事故。资料图 据法庭文件显示,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先生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上班、值班。昭平县人力资源·县社会保障局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 9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事件:一名助理秘书长周日在执勤时突然死亡。原审法院查明,吴某某系昭平县市监察室在职人员,并担任昭平县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每周六、日轮流派驻车站工作人员,每天1人。任务基于电话转接。值班代表无需去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接听和记录电话号码、回复访客、按程序及时向校长报告紧急情况和重要事项。 2024年5月26日星期日,下了一场大雨,吴某某当天正在上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将车开至昭平县城监办房舍停放。之后于11点41分出站口,到达昭平县城。农产品有限公司店面12点30分左右。 12时55分左右,左店主发现吴某躺在椅子上,没有任何反应,于下午1时06分拨打了昭平县医院的120电话。昭平县一家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和护士赶到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下午 1:50当天,由于抢救无效,患者被宣布临床死亡。诊断结果是: 1. 猝死。 2.急性心肌梗塞。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察办向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人社部接到请求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根据吴先生的发病情况、基本治疗情况以及诊断结果,判定吴先生不符合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8月12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吴先生的家人得知这一决定后,表示不满,并向昭平地区提出了请求。我们要求人民政府重新考虑。县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诉讼后,于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昌平县人事社会保障事务所不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昭平州人士能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还透露,能源和社会保障局秘书长昭平县市监察局表示,因大雨影响,为确保单位设施设备安全,5月25日下午直接约谈了吴先生。口头同意吴先生于5月26日返回值班单位执行防汛工作。昭平县一家农产品公司经理左先生说,当天吴先生到店后,口头叮嘱他要小心防洪。 5月26日参与救援的昭平县一家医院医生表示,到达现场后,他听到店里其他人说,吴先生看到别人在店里打麻将,就感到恶心,身体不太舒服。法院:无法证明死亡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先生因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段落《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未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事故。根据该规定,认定工伤事故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两个条件。职称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案发当天是周末,吴某某按照工作安排上班,但根据与昭平县、市监察办的协议,允许周末上班,当时值班人员并不需要在办公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工作的办公室人士在调查过程中表示,事发前一天他已口头安排吴某某于5月26日返回公司开展防洪工作,以确保公司设施设备安全。不过,事发时,他并不是在昭平县市监察办工作,而是在昭平县一家农产品公司店面工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照片显示的是一个木槌。事发店铺经理口头表示,事发当天吴某某曾吩咐他小心防洪,但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让外人知道防洪工作是吴某某当天职责的一部分,现场救援人员认为店内并不只有吴某某一人。e 事件发生地点。他说,他听现场其他人说,他是在看别人打麻将时生病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值班。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认为吴先生因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不充分。县人民政府收到复审请求后,依法办理受理、复审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法律和法律程序的重刑。因此,吴某某家人的合法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结论是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冤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考虑。 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包括图片、视频,如有)由自有媒体平台“网易账号”用户自行上传、上传。推出时,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如有)由网易用户上传发布好,一个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社交媒体平台。